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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 政策法规 - 雷州农技推广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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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0 18:24:03 来源:民政部 作者: 【 】 浏览:7827次 评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3年5月2日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一)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二)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四)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五)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六)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一)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二)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三)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四)标语、口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四、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 选举竞争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一)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二)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三)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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