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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21:17:07 来源: 作者: 【 】 浏览:2782次 评论:0
一、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3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 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23种)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禁止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桔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桔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线磷在柑桔树、黄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 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等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3、停止受理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含有该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22种)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
    4、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氯磺隆(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5、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6、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甲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甲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企业可在2015年7月1日前,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7、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申请,停止批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农药登记证;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8、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2013年12月9日
 
二、违法使用农药可入罪判刑
《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对农药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实现全过程监管,并且一视同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农药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根据《司法解释》,违法使用农药出现在以下3个方面,应该引起农药使用者的高度重视:
第一是使用禁用农药。《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处罚。
第二是使用限用农药。《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规定,限用农药属于也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处罚依据和定罪同上一条。  
第三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综上所述,无论是使用禁用农药、限用农药,还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犯,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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