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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0 18:24:03 来源:民政部 作者: 【 】 浏览:7903次 评论:0
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四)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竞争职位及理由;
  (三)治村设想;
  (四)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 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选举大会;
  (二)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1.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3.验证发票;
  4.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5.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开验票、唱票、计票;
  8.场公布选举结果;
  9.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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