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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0 18:24:03 来源:民政部 作者: 【 】 浏览:7907次 评论:0
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一、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一)职务自行终止;
  (二)辞职;
  (三)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附件:1.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略)
      2.选举场地设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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